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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临汾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细化办法内容,规范奖励操作流程,确保办法依法合规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符合我区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规定的企业。
二、实施依据
《临汾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三、领导机构
临汾经济开发区成立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投资合作促进部、经济科技发展部、财政金融部、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为成员单位的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总部经济的发展,负责总部经济扶持对象的审定和扶持奖励。
四、认定程序
总部企业认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严格按照企业申报、领导组审核、管委会审定、授证的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按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临汾经济开发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申请企业及临汾经济开发区以外3个分支机构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隶属关系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告,企业纳税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材料,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
4.建筑业企业须提交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5.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报资料一式三份(证书的原件除外),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在申报时出示原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领导组审核。领导组办公室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组织成员单位对总部企业进行审核,对申报企业的营业收入、实缴注册资本、办公用房购建或租赁、纳税情况等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党工委、管委会。
(三)管委会审定。经领导组审核通过的企业,上报党工委、管委会进行最终审定。
(四)授证。经审定的总部企业最终名单在临汾经济开发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以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名义发文颁布认定证书、予以授牌。
五、兑现流程
企业在达到扶持条件后,携以下资料向领导组办公室提出政策兑现申报。
1.政策兑现申请书;
2.加盖税务局专用章的完税凭证、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根据审核需要,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3.领导组办公室根据企业申报材料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核定兑现金额;
4.由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审核结果,向管委会提出拨付申请,并根据拨付申请批示按程序给予兑现。
六、管理服务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由开发区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人对口联系,为总部企业提供服务绿色通道。联系人名单报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2.总部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及时兑现扶持资金。
3.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领导组办公室。领导组办公室汇总有关变更申请后,由领导组进行审核,并上报党工委、管委会进行最终审定,为企业出具总部企业变更确认文件。
七、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为《临汾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配套文件,由投资合作促进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与《临汾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同步。试行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并及时调整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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