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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服务,特制定《临汾经济开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说明》如下: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获取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作的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由其他行政机关依据各自的行政管理职能制作获取的信息,申请人可以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流程
1.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须填写《临汾经济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复制有效),并对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提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纸质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以到临汾经济开发区组织和人力资源部宣传信息科当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邮寄提交:
收件人:临汾经济开发区组织和人力资源部宣传信息科
收件地址:开发区河汾路中段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329办公室 临汾经济开发区组织和人力资源部宣传信息科
邮政编码:041000
联系电话:0357-2223886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临汾经济开发区组织和人力资源部宣传信息科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将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临汾经济开发区组织和人力资源部宣传信息科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宣传信息科将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临汾经济开发区组织和人力资源部宣传信息科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临汾经济开发区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或互联网邮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3.申请处理
临汾经济开发区组织和人力资源部宣传信息科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予以登记受理;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工作机构
临汾经济开发区组织和人力资源部宣传信息科是临汾经济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临汾经济开发区组织和人力资源部宣传信息科
联系电话:0357-2223886
办公地址:开发区河汾路中段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329办公室 临汾经济开发区组织和人力资源部宣传信息科
邮政编码:041000
受理时间:工作日
●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参照上述工作机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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